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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发布时间:2018/12/18

河企环表验HJXL20171206号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1、本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编制。
2、本报告为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需在正式验收前按要求由建设单位填写。
3、本报告可以另加附图附件。
4、本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封面需加盖公章。
5、本报告一式3份。
 
一、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
 
项目名称 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 / 行业类别 大气污染治理 N7722
建设项目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þ  (划√)
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
环评文件审批文号及时间 河环表[2017](12-10)号,2017年12月14日
总投资概算 5万元 环保投资 5万元 所占比例 100%
实际总投资 5万元 实际环保投资 5万元 所占比例 100%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开工时间 / 投入试生产时间 2017年12月
环保验收监测单位 河北盈通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运行时间 年运行1280小时
验收依据 1、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7年11月。
5、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关于《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河环表[2017](12-10)号)2017年12月14日。
6、《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验收监测报告》(HBYT(2017)环第034号)。
                     

1.2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投资5万元,拆除原有一套布袋除尘器及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新购置一套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备作为工艺废气治理设施。原有生产规模不变,年产300万平米网格布、玻璃丝布。
1.3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原有主体工程主要生产设备不变,主要涉及工艺废气处理设备见下表。
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备注 实际情况
1 光催化氧化装置 2 成套装置,内含前置过滤箱(网) 与环评一致
2 15米高排气筒 2 天燃气燃烧废气、工艺废气各1座 与环评一致
1.4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为技改工程,全厂原有原料和资源能源使用和消耗情况不变。
1.5公用工程
1、给排水:由于职工为厂内调剂,无新增人员,因此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新增,项目运行过程中无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无新增废水。
2、供电:本项目电力系统由厂区接入,当地供电所供电,自电网接入厂区现有变压器,供电线路完备。能够满足用电需求。
3、供热:本项目不需要供热。
1.6工作制度和劳动定员
本项目全厂定员8人,年有效工作时间160天,实行单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
1.7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
 
 

1.7.1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图1 烤布工序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图

1.7.2主要污染工序
1、废气:光催化氧化装置后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2、废水:本项目无废水产生
3、噪声:主要为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
4、固废:本项目无固废产生,采用光催化氧化装置后,原有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再产生。
1.8环评批复主要内容及落实情况
项目 主要内容
环评
批复
主要
内容
(1)废气:工艺废气经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非甲烷总烃要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要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噪声: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该项目技改完成后,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非甲烷总烃0.309t/a。
现场
情况
按照环评批复执行排放标准监测,结果达标。监测单位计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均小于批复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落实
情况
落实。
 






二、污染防治措施
类别 污染源 污染因子 环保治理设施 落实情况
废气 熔融挤出废气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废气收集+光催化氧化装置+15m高排气筒 落实
无组织废气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 落实
噪声 风机运行噪声 风机底座安装减振基础、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落实
 
三、验收监测
3.1监测时间和监测工况
现场采样时间为2017.12.16-2017.12.17,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为80%,达到验收要求。
3.2监测方案
样品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项目 频次
有组织废气 熔融挤出废气排气筒出口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每天监测3次,监测2天
无组织废气 上风向1个点位
下风向3个点位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每天监测3次,监测2天
噪声 厂界四周4个点位 厂界噪声 昼、夜间各监测一次,监测2天
 
3.3监测标准
类别 监测项目 执行标准及标准值
有组织废气 非甲烷总烃 ≤8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颗粒物 浓度≤120mg/m3
速率≤3.51kg/h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无组织废气 颗粒物 ≤1.0mg/m3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非甲烷总烃 ≤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噪声 厂界噪声 昼间≤60 dB(A)
夜间≤50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
 

3.4监测方法和质量保证
3.4.1监测分析方法
本次验收监测中,样品采集和分析采用国标(或推荐)方法及有关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如下。
序号 监测类别 检测项目 分析方法及国标代号 监测仪器名称 仪器编号 检出限
1 废气 有组织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

采气袋 / 4×10-2mg/m3
气相色谱仪GC9790Ⅱ 固QX21503
2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TW-8051F 固YC11015 /
电子天平FA2004 固TP21306
3 无组织 非甲烷总烃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6.1.5.1气相色谱法 采气袋 / 0.2ng
气相色谱仪GC9790Ⅱ 固QX21503
4 颗粒物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ZR-3920 HBYQ-4 0.001mg/m3
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ZR-3920 HBYQ-5
环境空气颗粒物综合采样器ZR-3920 HBYQ-6
电子天平 FA2004 固TP21306
5 噪声 厂界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 HBYQ-1 /
AWA6221B型声校准器 HBYQ-2 /
 
3.4.2质量控制
本次检测采样及样品分析严格按照《环境空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等要求进行。
①检测期间生产工况大于75%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②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了流量校准,分析过程严格按照有关检测方法执行。噪声分析仪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检测,检测前、后经噪声校准器进行了校准,且校准合格。
③检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分析方法,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检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5监测结果统计分析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结果统计分析
监测点位及时间 监测
项目
单位 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号
及标准值
达标
情况
1 2 3 均值
1#熔融挤出废气排气筒出口(15m)
2017.12.16
标干排气量 m3/h 6502 6583 6660 6582 GB16297-1996表2、
DB13/2322-2016表1
/
颗粒物 实测
浓度
mg/m3 14.8 12.5 13.7 13.7 ≤120 达标
排放
速率
kg/h 0.096 0.082 0.091 0.090 ≤3.5 达标
非甲烷总烃 实测
浓度
mg/m3 6.89 5.32 5.75 5.99 ≤80 达标
排放
速率
kg/h 0.045 0.035 0.038 0.039 / /
1#熔融挤出废气排气筒出口(15m)
2017.12.17
标干排气量 m3/h 6787 6832 6625 6748 GB16297-1996表2、
DB13/2322-2016表1
/
颗粒物 实测
浓度
mg/m3 12.4 14.4 13.2 13.3 ≤120 达标
排放
速率
kg/h 0.084 0.098 0.087 0.090 ≤3.5 达标
非甲烷总烃 实测
浓度
mg/m3 5.32 4.27 3.91 4.50 ≤80 达标
排放
速率
kg/h 0.036 0.029 0.026 0.030 / /
排放总量 运行时间 h/a 2080
废气量 万m3/a 1386.3
颗粒物 t/a 0.187
非甲烷总烃 t/a 0.073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统计分析
监测时间 监测
点位
监测项目 单位 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号
及标准值
达标
情况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周界外浓度最高值 GB16297-1996表2
DB13/2322-2016表2
2017.12.16 1# 颗粒物 mg/m3 0.336 0.318 0.318 0.353 ≤1.0 达标
2# mg/m3 0.353 0.319 0.335
3# mg/m3 0.353 0.301 0.318
4# mg/m3 0.352 0.315 0.328
2017.12.17 1# 颗粒物 mg/m3 0.352 0.336 0.319 0.403 ≤1.0 达标
2# mg/m3 0.352 0.387 0.336
3# mg/m3 0.325 0.387 0.403
4# mg/m3 0.352 0.334 0.378
2017.12.16 1# 非甲烷总烃 mg/m3 1.02 1.08 0.97 1.44 ≤2.0 达标
2# mg/m3 1.44 1.25 1.36
3# mg/m3 1.27 1.28 1.38
4# mg/m3 1.34 1.28 1.30
2017.12.17 1# 非甲烷总烃 mg/m3 1.00 1.08 1.05 1.44 ≤2.0 达标
2# mg/m3 1.27 1.26 1.39
3# mg/m3 1.42 1.32 1.32
4# mg/m3 1.35 1.33 1.44
备注  
 



噪声监测结果统计分析
监测
时间
监测
点位
监测
项目
单位 监测结果 执行标准号
及标准值
达标
情况
昼间 夜间  
2017.12.16 东厂界1# Leq dB(A) 58.2 47.4 GB 12348-2008表1
2类标准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达标
南厂界2# dB(A) 57.0 45.8 达标
西厂界3# dB(A) 54.8 43.4 达标
北厂界4# dB(A) 52.0 41.5 达标
2017.12.17 东厂界1# Leq dB(A) 58.7 48.6 达标
南厂界2# dB(A) 57.4 46.9 达标
西厂界3# dB(A) 54.3 42.8 达标
北厂界4# dB(A) 51.8 43.3 达标
备注  

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t/a)
项目 批复总量指标(t/a 实测排放量(t/a 达标情况
颗粒物 / 0.187 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非甲烷总烃 0.309 0.073 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6监测结论
本次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生产情况正常,生产工况负荷率80%。
1、废气
本项目熔融挤出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颗粒物实测浓度最大值14.8mg/m3,速率最大值为0.098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120mg/m3;速率≤3.5kg/h);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最大值6.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80mg/m3)。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403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1.0mg/m3);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1.44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
2、噪声
本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7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3、总量排放
本项目实际污染物排放总量为:
颗粒物:0.187t/a,非甲烷总烃:0.073t/a;无废水产生。
本项目环评批复总量:
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0.309t/a。
四、验收内容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一览表内容进行验收工作。现场检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并对照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一览表内容中所列环保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认定:本项目熔融挤出废气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无废水产生;本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运行噪声,采取安装减震垫、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本项目无固废产生。

光催化氧化装置+15米高排气筒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保护"三同时"完成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保护"三同时"完成情况
项目 污染源 污染物 环保措施 验收指标 验收标准 执行
情况
废气 熔融挤出废气 颗粒物 废气收集+光催化氧化装置+15m高排气筒排放 浓度≤120mg/m3
速率≤3.5kg/h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与环评一致
非甲烷总烃 浓度≤8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
无组织废气 颗粒物 / 浓度≤1.0mg/m3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与环评一致
非甲烷总烃 / 浓度≤2.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噪声 厂界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 昼间≤60 dB(A)
夜间≤50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与环评一致














 
(河企环表验HJXL20171206号)
六、 验收结论和意见
一、验收结论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得到落实,经现场检查,验收期间生产工况为80%,满足验收要求,配套污染治理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在试生产过程中,对其产生的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
1. 本项目熔融挤出废气含有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2.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2标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2. 项目无废水产生。
3.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运行噪声,采取加装减震垫、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 本项目无固废产生,采用光催化氧化装置后,原有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再产生。
5. 验收监测结果显示,本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均符合环评批复排放标准要求,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6. 结合验收组意见,我单位将进一步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二、验收意见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后,我单位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验收单位(公章):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
 
附表1               验收组意见
2017年12月26日,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环评单位、监测单位的代表等人员。与会人员踏勘了项目现场,听取了建设单位-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对项目建设情况的介绍,环评-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环评落实情况的介绍,监测单位-河北盈通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验收监测情况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投资5万元,拆除原有一套布袋除尘器及一套活性碳吸附装置,新购置一套光催化氧化废气处理设备作为工艺废气治理设施。原有生产规模不变,年产300万平米网格布、玻璃丝布。
二、环保审批情况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2月14日由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河间市分局进行了审批,审批文号为(河环表[2017] (12-10)号)。
三、验收范围
项目验收范围为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技改部分验收。
四、环保设施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产生。
2、废气
本项目熔融挤出废气含有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收集后,经光催化氧化装置+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运行噪声,采取加装减震垫、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后,使噪声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
项目无固废产生,采用光催化氧化装置后,原有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再产生。
五、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一致。
六、环境保护设施达标情况
河北盈通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6日-17日对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HBYT(2017)环第034号),监测结果如下:
1、废气
本项目熔融挤出废气排气筒出口中颗粒物实测浓度最大值14.8mg/m3,速率最大值为0.098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120mg/m3;速率≤3.5kg/h);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最大值6.89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80mg/m3)。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403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浓度≤1.0mg/m3);非甲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1.44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
2、噪声
本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7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6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七、验收结论
验收监测报告表明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验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验收组组长(签字):  
                        2017年12月26日
 
附表2               
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人员名单
20171226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组员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承 诺 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废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验收报告中内容、数据、附件等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我单位为本次验收的组织方和责任方,对验收条件和验收组成员资格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本验收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同意依据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将全本内容公开。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河间市鑫隆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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